为了更好地管理部门实训室,特制定本制度,请各位老师和使用者认真阅读以下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并认真遵守执行。
第一条 实训室管理人员要负责培训期间在实训室的教学和实训的操作安全,有权令违章违纪停止操作,并做出检查。
第二条 对于临时使用实训室进行实训时,应提前通过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使用,学员做实训时必须有指导教师在场。
第三条 保持环境卫生,禁止在实训室吸烟,进餐,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乱扔杂物。指导老师发现需及时制止及处罚。
第四条 仪器除经常检查外,发现可能引起着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管理员必须立即报后勤维修。
第五条 每次实训结束后,指导老师组织学员清理现场,打扫卫生、关好水源、电源及门窗,然后方可离开。
第六条 实训室内所有设备要做好登记建档工作,防止丢失;个别设备需外借或外调者,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好相应的手续。
第七条 如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丢失,应立即报告实训室管理员并及时处理,遇到紧急情况,要保持实验室秩序,听从实训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八条 实训中学员不准动用其它无关设备、仪器、设施等,不准改动安全装置。
第九条 上课时学员使用电脑或各种教学设备必须要跟学员实到人数一致,避免造成设备的损耗和电源的浪费。
对违反规定造成设备损坏,使用人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