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

作者: 时间:2017-12-29 点击数: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特殊教育的要求,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 (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6号)和《广西"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精神,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以来,残疾人受教育机会不断扩大,普及水平明显提高;财政投入持续增长,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教师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但是,我区特殊教育发展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偏低,特殊教育体系和保障机制不够完善,特殊教育资源总体不足、办学条件薄弱,学前、高中和高等特殊教育发展整体滞后,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不高。实施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是巩固一期成果、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受教育水平的必然要求,是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是提升残疾人获得感、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实施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重要意义,按照“履职尽责、特教特办”的要求,持续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发展。

二、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普特融合、特教特办、多元发展"原则,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增强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运行保障能力,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到2020年,各级各类特殊教育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规模显著扩大,基本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学前和高中阶段教育需求,初步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需求,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

三、主要任务

(一)提升特殊教育基础能力。

1.合理布局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专业齐备、市级统筹"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每个设区市建设一所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使其成为本地特殊教育的资源中心、指导中心、培训中心和教学研究中心。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应建有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30万人口以下、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可以独立建校或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部(班)。

2.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编制全区特殊教育学校新建、改扩建项目建设规划(2017-2020年),推进特殊教育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全面改善办学条件。公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设及生活附属设施维修改造等优先纳入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实施。加大对薄弱特殊教育学校配备现代化教育教学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施设备的支持力度。

3.实施普通学校资源教室建设工程。编制全区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规划(2017-2020年),在普通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5人(含)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要创造条件设置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教学康复设备和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专兼职教师(以下简称"资源教师")及专业人员,为残疾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服务。

(二)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1.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上学"一人一案"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逐一核实适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数据。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落实"一人一案",做好教育安置。

2.优先支持普通学校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建立健全随班就读工作机制,出台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指导意见,推动普通学校创造条件接收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依托乡镇中心学校,设立随班就读指导中心,加强对农村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办好特教班。

3.努力扩大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规模。鼓励有条件的特殊教

育学校增加招生类别,扩大招生规模。区域内无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类别无法满足残疾学生就读需求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特殊教育学校进行招生统筹,安排残疾学生到其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举办孤独症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部).

4.积极开展送教上门服务。出台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服务工作指导意见,对不能到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送教进社区、进儿童福利机构、进家庭的方式实施义务教育。以县(市、区)为单位完善送教上门制度,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联合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部门,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残疾学生纳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快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1.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幼儿入园随班就读。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增加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举办专门招收残疾孩子的特殊幼儿园。附设幼儿园或特殊幼儿园建设项目纳入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予以优先安排,逐步实现每所特殊教育学校都有附设幼儿园或学前部(班).以县(市、区)为单位,整合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资源,积极探索0至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途径,通过半日制、小时制、亲子同训等形式,为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训练、康复辅助器具等基本康复服务。

2.大力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鼓励高中阶段学校接收轻度残疾少年随班就读,开展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随班就读试点工作。自治区集中力量举办至少一所面向全区招生的盲人高中(部)、聋人高中(部)和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鼓励和支持优质中等职业学校与特殊教育学校联合举办特殊职业教育或建设残疾学生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设立高中阶段教育部。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建设项目纳入全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攻坚计划予以支持,优先支持市级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部项目建设,逐步实现每个市级特殊教育学校开展中等职业或普通高中教育。加强特殊教育中考管理,为残疾学生参加中考提供合理便利。

3.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高等学校要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创造条件,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残疾学生的需要,增设适合残疾人学习的相关专业,增加招生总量。支持各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发展特殊高等远程教育,完善开放大学教育体系,拓宽和完善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为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平台。

(四)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加大特殊教育专项投入。

1. 各级财政要加大特殊教育专项投入,用于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建设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和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资源教室、开展送教上门服务和"医教结合"改革与实验等。2018年至2020年,自治区财政继续安排特殊教育补助资金,加大力度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内涵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残疾儿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积极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发展职业教育、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2.保障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各地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6000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特殊教育学校标准执行。各地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学前部(班)、高中部(班)及特殊幼儿园、高中阶段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3.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实行免除学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及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三免一补"政策,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对就读幼儿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子女免除保教费。对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实行相关免费教育和助学金政策。符合条件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待遇。

4.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出资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康复机构,并不断加大扶持力度。各市、县(市、区)政府在评估认定的基础上,按照公办教育机构和康复机构的标准拨付生均公用经费,在结对帮扶、教师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

(五)健全特殊教育专业支撑体系。

1.健全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联合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教育、发改、民政、财政、人社、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分别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联席会议,研究、总结、部署本地特殊教育工作。

2.建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健全残疾儿童入学评估机制,对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入学、转学建议,解决入学争议。

3.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为辖区内特殊教育的发展、规划、培训、咨询、巡回支持等提供指导和服务,形成"自 治区一市一县"三级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格局。没有特殊教育学校 的县(市、区),可依托有条件的普通学校,整合相关方面的资源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教室),不断完善特殊教育指导体系。

4.建立残疾儿童信息管理系统。整合教育、卫计、民政、残联等部门信息,探索开发残疾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残疾儿童数据库和档案,实现信息共享,为残疾儿童"一人一案"入学安置提供依据。教育部门主要记录残疾儿童就学情况;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记录残疾儿童发现、筛查和就诊情况;残联部门主要记录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6-15岁未入学适龄重度残疾儿童情况。

(六)提升特殊教育师资专业化水平。

1.配足配齐特殊教育教师。各地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教育学校编制标准暂行办法》,核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和教研人员,加强对特殊教育的管理和指导。每个特殊教育资源中心配备1-2名巡回指导教师,委派到普通学校对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康复训练等工作开展巡回指导,协助开展随班就读工作。随班就读学生在8人以上的普通学校,应配备1名特殊教育资源教师。加强康复医生、康复治疗师、康复训练师、康复训练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

2.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支持区内师范类院校和其它高校加强学前、高中及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师资培养,扩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规模。全区普通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的师范专业要将特殊教育课程纳入师范专业课程体系,开设特殊教育基本课程,开展特殊教育通识教育。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教师还应该经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3.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研究制定随班就读教师、送教上门指导教师和康复训练人员岗位条件。对特殊教育学校(班)校长、专任教师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开展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教师、资源教师、送教上门教师、骨干校长和骨干教师等专项培训。开展特殊教育教师技能大赛,提升专业化水平。

4.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落实特殊教育教师特教津贴待遇。建立特殊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任教的教师、普通学校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教师(资源教师)和特殊教育专职教研员,在绩效工资标准、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同等条件下在职称评定中给予倾斜。承担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参照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绩效工资标准。对送教上门教师、随班就读指导和承担"医教结合"实验相关人员提供工作和交通补助,纳入财政预算。

(七)提升特殊教育教学质量。

1.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贯彻落实教育部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标准,探索适合学生发展的考试评价体系,开发特殊教育课程资源,建立特殊教育资源库,研究制订个别化教育工作指南,对现有课程进行生活化、综合化、校本化改造,在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送教服务实施个别化教育。

2.积极开展"医教结合"探索。探索"特教学校+医疗康复

机构"、"特教学校+高等院校"、"特校康复教师+驻校顾问医生"等多种模式,建立10个自治区级示范性"医教结合"实验基地。组建跨学科、跨专业的项目研究团队,建设"医教结合"专家库,重点开展自闭症、脑瘫儿童的“医教结合"工作机制和"医教结合"康复研究。

3.加强特殊教育研究。各级教研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教研员,开展特殊教育教学研究,组织教学指导,推动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选拔特殊教育骨干教师组建自治区、市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辅导团队,开展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教育教学示范和巡回指导工作,推动普通学校与特殊教育学校交流学习。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将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切实解决制约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各市要抓紧制定本地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和责任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7年12月30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二)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联动的特殊教育推进机制。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制定并协调推进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完善特殊教育投入政策,保障特殊教育健康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和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福利机构孤残儿童的抚育工作。卫生计生和残联部门负责残疾儿童青少年康复、就业保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项目的支持工作。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督导考核。

各地要将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列为政府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将特殊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和优质均衡发展评估验收的重要指标。对市县政府履行特殊教育职责进行督导考核,督导考核结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政绩考核评价体系。督导考核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广泛宣传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重要意义,宣传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成就和优秀残疾人典型事例,引导学生和家长充分认识特殊教育对促进残疾人成长和终身发展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界采用多种形式扶残助学,提供志愿服务,形成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表:1.全区新建、改扩建特殊教育学校规划表

        2.全区新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规划表

        3.全区新建特殊教育资源教室规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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